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疑问的问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界定和计算,主要依据中国的《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其核心逻辑是:规定一个最低比例,然后根据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数与这个比例要求的应安排人数之间的差额,来核算单位是否达标或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下是具体的界定和计算方法,分步说明:
一、比例的界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法定最低比例:目前全国统一的法定最低比例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如有调整,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的比例为准(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地,比例可能高于1.5%)。这是计算的基准线。
计算公式: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通常为1.5%)
- 关键概念“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职工。季节性、临时性用工也应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劳务派遣用工,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计算结果处理:计算结果可以不是整数,而是保留小数点。例如,一个100人的公司,按1.5%计算,应安排人数为1.5人。
二、实际安排人数的认定(“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并非任何残疾人员工都计入该比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通常需要经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持有有效证件:职工本人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
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支付工资和社保: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
实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
岗位要求:残疾人职工实际上岗工作,且从事的工作内容、岗位符合其身体状况。
计入人数: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2级)或《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就业的,
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这是对安排重度残疾人的激励政策。
三、比例的计算与达标判定
将“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比较:
- 如果 实际安排人数 ≥ 应安排人数,则用人单位已履行法定义务,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如果 实际安排人数 < 应安排人数,则用人单位未完全履行义务,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未达标的后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
如果未达到规定比例,则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
残保金年缴纳额计算公式(以当前通用公式为例):
保障金年缴纳额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所在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即全年月平均人数。
- 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在职职工人数。该工资标准有上限,通常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具体上限按当地规定执行。
- 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比例在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申报审核流程
年审:用人单位通常需要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如3月1日至6月30日,各地略有不同),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持《审核认定书》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如果已安排人数达标,则进行零申报。
总结要点
- 核心比例:1.5%(具体以地方规定为准)。
- 计算基础: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 认定关键:残疾人职工必须满足有证、有合同、有社保、有工资四个硬性条件。
- 结果应用:达标则免缴残保金;未达标则按公式计算缴纳残保金。
- 动态调整: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如比例、计算公式、优惠政策)可能会调整,用人单位需关注最新规定。
建议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或财务部门,在每年初主动联系所在地的残疾人联合会下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局,获取最准确的当年申报指南和操作流程。